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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制(节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9:13

  第三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安全监督机构是指广州市和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批准成立并受其委托行使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独立设置的安全监督站或专业质量安全监督站。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业务,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站长是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站长应指定一名副站长具体领导安全监督工作,该副站长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行为和工程现场的安全,主要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检,工程竣工后出具竣工安全评价书。其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二)确定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任人员,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主体各方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状况和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

  (五)按照规定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工作;

  (六)对工程建设主体各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责令改正,予以处罚,或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宣传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

  (八)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九)定期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统计报表和工作报告;

  (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机构内部实行层级管理,岗位责任,定量考核,工作业务记录在案。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本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领导和各部门、各级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并加强对各级工作人员的工作检查和考核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落实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

  (一)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监督工作的程序制度;

  (三)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编制中长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行为有据原则,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和专业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受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起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制定安全监督机构统一的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记录表格,制定全市建设工程统一的安全保证表格。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主体各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方针、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费用;

  (二)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资料;

  (三)组织对施工活动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四)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齐全施工许可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

  (五)积极协助和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不得扣减工程安全费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七)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门机构。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其安全责任和义务是: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指标(目标)分解落实到基层生产单位;

  (二)按规定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三)在开工前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安全前提条件的书面资料;

  (四)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五)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

  (六)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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