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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9:18

  各区建设局、建筑装饰施工企业:

  根据建设部(89)建施224号文、建法(1991)86号文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装饰企业的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接和经营装饰工程建设任务,促进建筑装饰业的发展,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以及更新改造项目的建筑装饰工程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建筑装饰企业必须持有我委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安全、劳力、消防等手续,不得无证或超等级承包工程。

  二、为适应目前建设管理体制情况,建筑装饰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工程造价30万元以内(包括材料、设备费)、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旧建筑物的建筑装饰工程(二次装饰),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实施工程管理,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收缴管理费(区上缴上级管理费另定)。新建、扩建项目、超过区管理限额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港、澳、台地区等境外建筑装饰企业在我市承担建筑装饰工程,仍由我委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筑装饰工程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劳力、消防等部门的技术监督。

  四、违反以上规定的,分别由市建委和区建设局按政府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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