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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产权过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1:51

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部门发给的房产卖契,按下列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领房屋所有权证。自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买方开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凡未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已发生产权转移现状变更,但未办理转移变更的房屋,共所有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利进行买卖、交换、赠写、析产和调换,不得改建和扩建。

  购买房屋申请登记,应提交买卖契证。公民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别名或假名。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利以个人名义登记,公民姓名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单位申请房屋登记,应委托专人持加盖公章的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并携带被委托人名章代为办理;私人申请房屋登记,应提交身份证及名章。

  房管机关依照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和提交的证件,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来源清楚,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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