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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录音证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31:26

房屋买卖合同 录音证据

去年8月1日, 某开发商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卖出自己的一处房屋。到9月22日,我和家人商量后准备购买这套房子 。于是,我就与 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在签协议的同时, 我先向 中介公司交了购房定金1万元,并约定某开发商 在上述协议签订后10天内与我签订《 房 产买卖合同》,如果未能 签订,则须向 我双倍返还定金。可在此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正式签订,房屋交易也没有成功。

同年10月 我将某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我在法庭上讲,是 某开发商 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所以才导致房屋买卖不成。而 某开发商认为,是 我先付不出房屋的首付款,他们才不卖房屋的,1万元定金也不是我支付的,而是中介公司向他们支付的。中介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所以他们不应向 我双倍返还定金。

为了证明责任在 某开发商,我向法院提供了录音证据。同年10月7日,中介公司的员工在开发商与 我 通电话时,对双方的电话对话进行了电话录音。在录音中, 某开发商表示因价格变化不愿出售房屋;在同年10月8日,中介公司又对双方电话录音。录音中某开发商承认 自己违约, 愿意 退回1万元定金,但认为中介公司也有过错。

对这两份证据, 某开发商承认声音是他们工作人员的,但是认为录音是经过剪辑的,是断章取义的。当法院征求是否对该录音是否剪辑进行鉴定时,某开发商却不要求鉴定。本案还在审理过程中,请问电话录音有用吗?法院会采纳吗?

我是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你所提供的案情的核心内容是, 买卖房屋过程中一方交了定金后,因某一方的行为导致买卖房屋合同不能成立 。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就可能要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关键是哪一方导致房屋交易不成。此时,就要确定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本案中,电话录音的证据效力非常关键。电话录音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范畴,是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

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第72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在本案中,房屋买卖不成,你向法庭提供了电话录音资料, 某开发商对录音的真实性未表示异议,但认为录音经过剪辑,可 是开发商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并不申请鉴定,这就说明开发商不能提出实质性的反驳。所以,我个人认为法院会采信录音证据,因为它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录音资料反映,是某开发商 不同意依合同出售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法院会判决 开发商双倍返还 你的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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