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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3:23

案情简介:

陈某与刘某系母女关系。女儿刘某嫁到上海,一直生活居住在上海。陈某系知青,一直生活工作在外地。1998年,陈某来到上海,欲在上海买房,以备退休后回到子女身边,在上海居住养老。但是由于政策原因,当时外地户口人员无法购买上海内销房屋,于是就想了个办法,与女儿刘某约定,陈某出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人暂时登记为女儿刘某,等将来政策允许后,更改为陈某,该房屋世纪产权认为陈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时期,女儿刘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瞒着母亲陈某,擅自将房屋出售,获得了巨额的房款。

陈某退休后向回到上海,这才发现房屋已经被女儿刘某变卖,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诉讼过程:

陈某无奈之下,找到了建纬所的余律师,希望通过诉讼维护陈某作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余律师听了陈某的陈述,并仔细审查了陈某提交的证据,包括当时与女儿刘某之间的书面约定,认为陈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还是比较齐全的,再经过律师调取涉案房屋的相关材料,认为本案通过诉讼要回房产的价值,胜诉机会很大。于是余律师接受了陈某的委托,代理陈某诉其女儿刘某一案。相信法律会给陈某老太太一个合理的交代。

法院开庭后,被告刘某始终狡辩当初陈某出资购买房屋属于借款给刘某的性质,以期达到只偿还当初购房款(借款)的目的,这显然是刘某侵吞老人财产的最明显体现,要知道,1998年的房屋价值和现在的房屋价值相比,不能同日而语。然而,法律是公证的,法官看到原告提交的双方之前对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之后,毫不犹豫地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按照房屋的现价偿还给陈某。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律师提醒:

房屋买卖,涉及金额巨大,房屋购买需要谨慎又谨慎,即使有特殊情况,也最好要有书面的约定,以备不时之需,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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