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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争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4:54

  (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当有偿取得。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最基本的居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无偿取得。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现在农村已经存在宅基地分配不均、批少占多等问题,无偿取得宅基地,既无法满足农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也影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宅基地应当有偿使用。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完全实施有偿使用制度,多数农民难以承受,建议对保障基本居住的宅基地部分,继续采用无偿取得制度,而对超过基本居住范围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超标多占的宅基地,可以采取累进制计算使用费。

  (2)宅基地的取得是否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情况很普遍,“一户一宅”过于绝对,难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作为分配制度,应当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3)还有的意见认为,现实中农村面临的土地问题很复杂,还是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物权法不能完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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