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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农民不能拥有两处宅基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4:59

  1991年,一户农民与父母分家另立门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了新房。父母去世后,他于今年3月将父母的旧房拆除,正在准备盖新房时遭到村委会的阻止。事隔不久,村委会作出决定,将他原宅基地收回,并报乡政府、县土地管理局以他拥有两处宅基地为由,作出决定:限他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上的所有附着物全部清理干净,并恢复耕地地貌。对此,他很难接受。请问,难道农村村民就不能拥有两处宅基地吗?

  农村村民确实不能拥有两处宅基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能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就是人们常说的一户一宅制,其法律地位就像“一夫一妻”制一样,超过了就属违法。所谓一户一宅制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法律这样规定,其目的是基于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尽量减少建房用耕地,保护现有耕地。对于宅基地的占用面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一般都控制在每人占地面积40平方米左右。

  所以说,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也是正确的。你应该在该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原宅基地上的所有附着物清除干净,并恢复耕地地貌。如果你拒不履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按非诉讼案件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费用还应由你承担,希望你能自动履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农村中,像你这样不了解国家有关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盲目蛮干,在有了新宅基地后又不放弃老宅基地的现象不少,希望人们能从中得到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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