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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进入调解范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3:49

  人民调解不仅可以调解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损坏赔偿和生产经营等纠纷,还可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参与调解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企业改制、施工扰民、村务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

  本报8月19日讯 人民调解如何突破原有格局更好地服务百姓?打官司前先调解是否能做到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公正?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有望加速上述问题的顺利解决。

  近年来,人民调解和诉讼程序的衔接一直仅仅停留在司法实践上,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全国各地做法不尽一致,最终效果也不一样。为此,我市出台了该意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共同起草制定,旨在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

  根据意见,调解工作将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做到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调查分析、重大疑难纠纷报告、纠纷调解督办制度和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应急处置、联动联调等机制。人民法院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对未经调解的常见性、多发性简单民事纠纷,倡导先经人民调解环节。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主动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告知其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但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

  意见使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展,今后,人民调解不仅可以调解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损坏赔偿和生产经营等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可参与调解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企业改制、施工扰民、村务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促进民生问题解决,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市以居委会为单位,在农村以村委会为单位建立。意见强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适宜以调解方式解决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也可酌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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