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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3:27

  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6-01 生效日期: 1998-06-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没有集体上地可调整为宅基地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利于城市改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专营房屋拆迁的企事业单位,兼营房屋拆迁的房地产开发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在本单位使用土地范围内自行拆迁的办事机构。专营房屋拆迁的承担社会拆迁任务,兼营房屋拆迁的一般只承担本单位开发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 、《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保定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本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制定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七)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八)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工商、公安、邮电、供电等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应向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核位图和新建项目平面规划图及拆迁安置房屋单体平面图;

  (四)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被拆除房屋和被拆迁人情况汇总表;

  (五)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实施委托拆迁的委托合同书;

  (六)拆除自管房屋的须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拆除他人房屋的须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被拆迁人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及资料经审查合格,并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方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进入拆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 拆迁计划包括: 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回迁时限、新建房屋开、竣工时间等。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被拆迁人的户数及住房情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发放时限、安置房屋标准、安置去向、过渡方式及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实施。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范围、拆迁工作程序、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同时,用书面形式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并在拆迁之前,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拆迁范围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分割、抵押、出租以及房屋的改建、扩建、装修、改变用途等;

  (二)核发单位或个人营业执照;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须签订由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内容包括:

  (一)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二)拆迁补助、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计发时间;

  (三)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和层次;

  (五)违约责任;

  (六)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其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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