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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3:24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8-01 生效日期: 1998-08-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地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拆[1998]第209号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的领导。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及自行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五)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六)专业拆迁公司有领取《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非专业拆迁公司有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第五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地局审核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拆迁。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六条 申请《资格证书》应按规定填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并附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业务范围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当年的自有流动资金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六)正式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及有关人员的职称证明文件。

  第七条 市房地局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前三个月,房屋拆迁单位应向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考核,并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上报市房地局对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后对达到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给予换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核定资质等级;对未达到资质等级条件的,则取消其房屋拆迁单位资格。

  第八条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级,取得《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定级。

  (一)一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二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拆迁基地总数不少于6个,累计拆迁居民户数不低于1500户;

  2.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

  3.拆迁单位内至少有3人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拆迁单位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5.二年内申请裁决的数量不超过拆迁居民总户数的5%。

  (二)二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二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拆迁基地总数不少于4个,累计拆迁居民户数不低于1000户;

  2.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

  3.拆迁单位内至少有2人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拆迁单位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5.二年内申请裁决的数量不超过拆迁居民总户数的5%。

  (三)三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二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拆迁基地总数不少于2个,累计拆迁居民户数不低于500户(郊县房屋拆迁单位累计拆迁居民户数可适当降低);

  2.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3.拆迁单位内至少有1人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拆迁单位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5.二年内申请裁决的数量不超过拆迁居民总户数的5%。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承担房屋拆迁业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同时实施的拆迁基地不得超过4个;

  (二)二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5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的基地不得超过3个;

  (三)三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3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的基地不得超过2个;

  (四)取得《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1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的基地不得超过2个。

  房屋拆迁单位需要承担超出上述规定的房屋拆迁业务,需报市房地局审批。

  第十一条 资质等级由房屋拆迁单位向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地局审批。

  房屋拆迁单位申报资质等级应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独立承担并已完成的拆迁基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基地房屋拆迁工作总结及该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情况汇总表;

  (二)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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