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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的司法审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19:09

作者: 梅海洋 发布时间: 2006-04-29 15:15:37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有关的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补偿安置、搬迁期限等与房屋拆迁有关的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内容一般包括裁决的法律适用、拆迁补偿的方式、补偿的标准和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涉及被拆迁人的重大权益,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往往就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存在争议,这就需要法院对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由于我国房屋拆迁立法的相对滞后,造成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严重影响司法权威,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进行审查:

一、裁决所依据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

由于估价报告在补偿安置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它对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因而,它应是司法审查的重点和核心。对估价报告的审查包括:(1)估价人的资格及估价程序是否合法。拆迁估价必须由具有房地产价格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估价,非法定的估价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同时,估价机构应当在其估价报告中详细说明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估价未说明估价程序的,其估价不具有合法性。此外,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而申请复核估价的,复核估价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而申请技术鉴定的,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等,这些程序性的内容也都应成为司法审查行政裁决合法性的依据。(2)对被拆迁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房屋的面积和性质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但当被拆迁人对权证或档案的记载有异议时或权证、档案的记载不清楚时,应当进行查勘和确认,未经重新查勘和确认的,对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不具有合法性。(3)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是否准确。房屋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应为房屋所在地公开的市场价值,凡抛开公开的市场价值标准而适用其他的价值标准的,应认为该标准不具合法性。(4)估价报告、估价的复核结果以及估价的技术鉴定结果有无其他的违法情形,譬如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的等。

二、裁决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我国目前房屋拆迁立法的特点是乱。除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都订有地方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其他市、县,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拆迁办法。但这些拆迁条例、拆迁办法中不少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明显冲突。譬如,限制被拆迁人自主选择补偿的方式、抛开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而自订房屋估价办法等。因此,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时应当特别注意对行政裁决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凡适用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裁决应当一律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予以撤销。

三、裁决程序的合法性

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目前唯一的一部规范补偿安置裁决的程序规则,法院可以参照该程序规程审查裁决程序的合法性。但由于该规程仅是部门规章,而且多为操作层面的规定,对于裁决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被拆迁人权利的保护方面规定不完备,因此,法院在审查裁决程序的合法性方面不应完全拘泥于该规程的规定。当裁决程序明显不公正、严重影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时,可径予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撤销该裁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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