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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之拆迁安置房屋登记要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6:47

  1。拆迁安置房屋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拆迁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注销证明;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通知单;

  (5)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8)安置房竣工证明;

  (9)完税凭证;

  (10)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11)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2)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自2006年6月1日起,首次办理拆迁安置(交换)的需提交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证明,(6)、(7)、(8)不再提交;

  ②被拆迁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或属在1988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第(3)项可提供建筑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

  ③被安置人为单位的,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3)市人民政府批文;

  (4)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证明;

  (5)拆迁安置协议;

  (6)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9)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被安置人为乡村企业的,第(6)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交房屋注销证明。

  3。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产部分);

  (7)完税凭证;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注: 该类房屋登记属单方申请。

  4。企业破产兼并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

  (6)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终结书;

  (7)兼并收购协议;

  (8)完税凭证;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0)其他必要材料。

  注:转让方第5项应提供法院成立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文书,受让方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以房产作价入股进行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司章程(工商局加盖查询章的复印件);

  (5)入股协议;

  (6)完税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入股人为转让方,接受入股企业为受让方。

  ②以单位房屋作价入股的,入股人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之一:行政事业单位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一般为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小企业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集体企业提交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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