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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宅基地 证据要先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3:15

  12月1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因原告没有提供本户内其成员的授权委托手续,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户内成员均已丧失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陈杰与被告陈清现在所争议的土地当时被分给了陈杰父亲户。1998年,被告陈清通过与原告哥哥陈刚协商以土地兑换的形式开始使用该土地。2006年,被告与原告哥哥陈刚达成协议,被告补偿陈刚4000元。2008年3月,被告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两层楼房,2009年2月13日,原告陈杰打工回家后看到被告所建楼房,认为陈清侵犯了自己宅基地使用权,遂向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清返还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原告陈杰起诉要求被告陈清返还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应提供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该诉争宅基地归原告使用的有关证据。由于原告没有提供上述证据,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次,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申请及使用情况,宅基地是以户的名义申请的,也是以户的名义审批的,所有户内登记人均是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原告若单独起诉被告返还宅基地,还应提供其他户内成员的授权委托手续或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户内成员丧失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原告陈杰均未提供相关证据,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杰的诉讼请求。

  来源: 中国法院网怀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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