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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征地补偿合理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4:31

  在商业拆迁中,利益相关方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商业拆迁中,拆迁方是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因此,也可以表述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政府不应是一个利益主体。一般商业开发中,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关系属于私人利益关系范畴。

  法律咨询:这样的征地补偿合理吗

  辽河要改造。。建辽河湿地。我家的口粮田都被占了。。但补偿标准是一亩地一年给600元。。但不一次性买段,,而是一年一给。。说是没钱。。就是没钱也不能牺牲老百姓的利益啊。。请问这样的征地补偿合理吗。请帮帮农民吧。。一年几千快的补偿生活都保证不了了

  律师解答:

  不合理,向上级机关投诉。

  相关法律知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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