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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46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1号)要求,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各县、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县(区)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标准:

  (一)各县(区)行政区域内每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二)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三)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实际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四)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后,实际补充的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五)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年度没有发生严重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5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数量有一定的增加、质量有一定的提高,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上述要求有一项未达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市政府对各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自2007年起执行,每年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要认真组织自查,每年12月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各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五、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实际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和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参照依据。

  各县(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每年12月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实际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市耕地、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系统,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进行核查,保证耕地保护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以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依据。各县(区)在每年自查时要全面核查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使用情况、违法用地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动态监测网络,加强对各县(区)实际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七、市政府对各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土地管理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发生严重破坏或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或不组织查处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的报批。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充、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在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之前,暂停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八、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和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县(区)应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把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所属乡(镇),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建立考核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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