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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38

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文  号:呼政发[2005]7号

发布日期:2005-2-2

执行日期:2005-2-2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4]40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衡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自治区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的发展,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全面促进我市国土资源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决策上来,坚决维护中央这一决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4]407号)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顺利完成改革任务。

二、认真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落实工作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1、各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配置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确保各项行政管理职能落实到位。

2、在国家、自治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强化各旗县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完善各项工作责任制,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在地方经济发展调节中的作用。

3、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集约用地,强化土地利用管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

(二)调整旗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调整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区都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2、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和占编人员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3、经自治区批准设置的开发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可由所在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4、旗县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所在旗县人民政府管理。各旗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按乡镇、街道或工作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职能。国土资源管理所占编人员上收到旗县人民政府管理,其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

5、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重新制定公务员“三定方案”、直属事业单位的“五定方案”,市及各旗县都要在本级编制总额内调整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对新录用人员,均要按‘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进人关。

6、各旗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旗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保矿产资源职责到位。

7、各旗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需经费(公用和专项业务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及各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工作,土地及矿产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1、各旗县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旗县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但是,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土地利用分区图等规定内容,须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内容的,仍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要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规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各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单独设置以规划管理为主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要与职责和工作任务相匹配。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

(四)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各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察,推进依法行政。

1、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切实加强对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2、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高执法监察水平。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始发状态。

三、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各旗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这次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专门成立由吕慧生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和组织、人事、编办、财政、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协调小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其他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任务。

(二)稳步推进。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在实施过程中要严肃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移交国有资产不流失。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春节前基本完成。

(三)抓好组织实施。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实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各旗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旗县上收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数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编办备案。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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