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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18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文  号:甘政发[2004]87号

发布日期:2004-12-13

执行日期:2004-12-1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强化省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理顺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区(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甘肃矿区办事处、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和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办事处等部门的国土资源局干部管理体制参照市州(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三)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陇南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

  (四)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派出制,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分局,市辖区设置的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分局和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业务归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

  (五)各县(市)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或按区域设置的国土资源中心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业务归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六)市辖区和各县(市)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在编人员,原是公务员的予以保留。同时,要在原核定编制数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实际,对原国土资源所及人员进行整合。乡镇未设国土资源所的不再新设。市州、县(市)政府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

  (七)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分局或国土资源所,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市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八)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管理,合理配备编制,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进人关。政府机构改革以来,个别地方原土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仍然分设的,要合并到位。

  (九)国土资源工作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原预算基础上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原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等资金的计提及使用管理办法不变,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市州(地)、县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一律由省政府审批。

  (三)经依法授权的市州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逐级申报并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加大对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区(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区(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市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省、市州(地)、县区(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与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合署办公,并根据职能和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市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的编制根据各地实际,合理配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法监察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要切实履行执法监察责任,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五、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量大,同时还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明确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步骤,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省国土资源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进行,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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