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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印发《潍坊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潍坊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潍坊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4]7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发[2004]25号)规定,现结合潍坊实际,就做好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与规划机构分设,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强化两项职能作出的决定。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职责,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改革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市分设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市政府管理。市辖行政区分设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分别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原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划归国土资源分局。其编制、人员、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划分,由市人事、编制部门会同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其资产、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和划分。

  (二)在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其机构编制由所在开发区管理。

  (三)县(市)分设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县(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县(市)政府管理。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规范矿产资源、测绘管理体制。市、县(市)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职能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置相应科室承担职责,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五)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其他职务,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分别以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任免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三个开发区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时,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要事先征求地方(开发区)党委意见。

  (六)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设置,原则上按照鲁政发[2004]76号文件精神执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一个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辖区内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国土资源管理所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由县(市)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调剂有困难的,也可以使用事业编制。所需人员经过考核考试选配,优先从现有工作人员中择优录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原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律撤销。

  (七)加强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经费和财务管理。市、县(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2004年度的正常经费支出和上收机构、人员的工资、经费。从2005年起,将市、县(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级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运转。具体划拨基数由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为搞好涉及国土资源和规划的各项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市、县(市)财政部门应确保同级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经费足额到位,并根据工作需要保证专项业务经费。各地不得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下达创收指标,从源头上杜绝对农民乱收费问题。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报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省政府审批。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三)市、县(市)政府对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规划和管理,全部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

  (四)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五)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管理,严格实施潍坊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保障经济建设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要。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执法监察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使用行政编制有困难的,可以使用事业编制。执法机构的规格和编制数额,由同级编制部门参照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的设置确定。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法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充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条件。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五、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深化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县(市)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肃纪律。改革期间,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冻结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编制等事项的通知》(鲁人明电[2004]3号)精神,冻结全市各级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人员调入、固定资产调拨和资金划转,禁止突击提干、突击进人,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稳步推进。这次改革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有序进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机构分设、干部人事交接、市属开发区分局设置工作要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全部改革要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一手抓体制改革,妥善处理各方面的问题,一手抓当前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改革和工作两不误,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保证国土资源和规划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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