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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29

发文单位:湘潭市人民政府

文  号:潭政发[2004]19号

发布日期:2004-11-6

执行日期:2004-1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4]22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湘组发[20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所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上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要通过这次改革,切实把科学编制与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合理整治与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有效保护耕地与生态环境,高效经营城镇土地,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积极实施宏观调控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这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城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按潭市编[1995]1号、37号,[1999]6号和[2002]74号文件规定执行,城市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分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分局及所属国土资源所实行人、财、物垂直管理。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县(市)可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由2个或2个以上乡镇设立国土资源中心所,国土资源所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编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在具体办法未出台以前,暂按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测绘管理局下发的湘编办[1999]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管理,合理核定编制总数,从严控制编制,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人关。在核定的编制总数范围内进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落实好经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县(市)区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保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责到位。

(六)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会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局与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县(市)区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内设规划机构管理,编制要与职责相匹配。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市、县(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机构级别比照省国土资源监察机构相应设置;分局、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机构级别比照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级别相应设置。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体系。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保证改革工作平稳进行。成立湘潭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阳祖耀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文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沈墅、市编办主任谢秋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森甲、市人事局副局长刘绍凡、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建良为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稳步推进。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严肃纪律。体制改革期间,市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编制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精心组织。各县(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具体工作方案,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OO四年十一月六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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