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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开展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5:32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代理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交〔2008〕308号)和《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99号)有关规定,我委将于2010年2月22日至3月20日开展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及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20日之间被投诉违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2次以上无代理资质的经纪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未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未缴存风险准备金和未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

  (二)未在合同中明示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号或未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代收代付租金的;

  (三)伪造、变造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推荐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使用自制格式合同但对委托方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

  (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或合同发生变更终止,未按要求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登记备案的;

  (六)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无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字的;

  (七)其他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2月22日-26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全面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部署本辖区检查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3月1日-15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点负责查处有租赁代理资质且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20日投诉15次以上和无代理资质投诉10次以上的经纪机构和人员。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列入检查范围的)辖区内所有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以及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投诉2次以上的经纪机构和人员。

  如检查中发现需工商、发改、地税、公安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应书面移送。

  (三)总结交流及社会公示阶段(2010年3月16日-20日)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经验,并于3月18日前将书面材料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市场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经验交流,总结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对于经查实存在违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调各部门联动,加强综合执法,健全房屋租赁代理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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