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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关于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4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2004]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4]35号)和《中共中央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04]72号)等文件精神,为理顺我州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结合我州实际,就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依法行政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是强化和改善宏观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走新型工业化、推进城镇化的进程需要。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服务的大局上来,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抓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改革为契机,认真清理现有各类机构、编制、人员和干部职数等基本情况,严格按照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文件的规定,尽快调整和理顺干部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全面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资源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二、明确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开展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州、县市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全面实行。

  (二)主要内容。

  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既是对现行体制的重大调整,又有别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体制改革。重点是调整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和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体制,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其主要内容有:

  1.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1)州、县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党委(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同级党委协助管理。

  (2)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党政正副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和同级非领导职务,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党委(党组)书面征求下一级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党委(党组)任免。

  (3)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执法监察机构(州国土资源局设立政策法规监察科和执法支队,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设立政策法规监察股和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征得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4)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织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州、县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党的工作,由所在地方党委领导。

  (5)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及《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与州、县市党委同意,可对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进行交流。

  2.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州、县市国土资源局由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改为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经费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鉴于我州幅员面积大,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重,为适应这次体制改革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增加州国土资源局内设科室、人员编制和职数。

  (2)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各县市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关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设置,原来设置有区工委的,原则上按1个区工委设置1个国土资源管理所,原来没有设置区工委的,原则上按3-4个乡镇设立1个国土资源管理所。每个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人员编制数一般控制在2-3名,个别工作任务重的可增加1名。其机构性质和编制性质,按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原则执行。

  (3)已单独设置国土资源局的不再另设地质矿产局。

  (4)切实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外设置与国土资源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或事业单位。州、县市涉及土地和矿业权的统征、储备、交易等机构应在本次管理体制改革中统一划归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5)为了适应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需要,将对州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作相应调整,具体事宜由州国土资源局商州编办、州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州编委批准。各县市要按照业务归类、职能整合的原则,对县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作相应调整。凡涉及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领导职数的调整,必须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3.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深入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础,是解决土地资源战略问题,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建设进程的重要保证。

  (1)州、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州、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法律规定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2)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州人民政府审批除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规划区之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必须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各乡(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等控制指标和土地用途分区图必须与经批准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乡(镇)控制指标相符,与土地利用分区一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一个月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1)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实行三级执法监察联动,形成执法监察网络。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分别设立州、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并隶属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业务指导。州、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性质为行政执法单位,其人员编制在现有执法人员编制内调剂核定,人员按公务员进行管理。目前尚未分别设立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必须在这次改革中设立;虽已建立,但其机构编制和性质核定与本次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的,必须按规定尽快落实和完善。

  (2)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州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直接查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法律法规和省州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州、县市人民政府须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进行规划、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严肃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初始状态。

  三、保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费,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不涉及财政体制,国土资源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不改变,按州委、州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员经费(特别是县市对乡镇的上收直管人员)、办公经费、业务及专项经费等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为增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调控能力,在州国土资源局的国土事业费财务科目内列支业务补助经费。

  (四)州、县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法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收缴工作,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相关规定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和系统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五)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监管。

  四、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步骤和基本要求

  按照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整个改革工作分为4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

  州、县市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委和省政府下发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文件,准确领会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经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健全党组、纪检组机构,完成双重管理干部交接及制定专项具体实施方案阶段

  (1)完成州、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双重管理”干部的交接工作。

  (2)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制定设立党组和纪检组的方案,按程序报送同级党委和纪委批准后执行。

  (3)根据省、州政府文件规定,州、县市制定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配备;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外的统征、储备、交易机构划转等。

  3.实施改革方案阶段

  这一阶段是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该阶段的工作事关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全局。州及各县市一定要慎重、稳妥、精心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改革方案。

  (1)按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性质方案,设置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2)按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事厅制定的对非直接划转人员的“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办法,组织实施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3)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政策规定开展人员划转工作。

  (4)州国土资源局应适时组织督察组深入各县市督促检查,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整体推进。

  4.总结验收阶段

  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6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国土资源局,再由州汇总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做好迎接省、州检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服从大局,加强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决定成立以罗凉清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张建成和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李继立同志为副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州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各县市也应比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严肃纪律,严格要求。体制改革期间,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待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搞好清产核资和登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乱分乱发钱物、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转移或者虚列债权债务,不得以任何名义突击花钱、公费旅游、公款吃喝,铺张浪费。2003年12月25日冻结后新进的人员和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任命的干部,一律予以清退。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积极协调,稳步推进。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改革工作规范、平稳地进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联系,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体制改革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稳步推进。

  (四)切实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核定的编制、职数内配备人员。州、县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机关、经批准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实行考试录用;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中要坚持按编制接收人,按职数任命干部。对原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队的在编在岗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在本次改革后设置的机构编制内直接划转;其余人员在编制内通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具体办法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人事厅的规定执行。未划转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

  此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我州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完成,向省州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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