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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2:05
【发布日期】2009-9-9 【实施日期】2009-9-9 【发布单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甬建发〔2009〕215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及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先后发生了多起既有建筑或在建楼房倒塌事故,特别是今年9月5日,奉化市锦屏街道南门社区西溪路第五幢居民楼发生倒塌,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各方主体,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于一切”的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我委《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迎国庆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月活动的通知》(甬建发〔2009〕207号)要求,精心组织开展此次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真正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认真排查
(一)排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次排查的主要内容是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分包企业)、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原材料进厂报验情况,隐蔽工程及检验批等的验收情况,按图施工情况,临时设施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安全使用情况,各类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和专家论证及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应急处置预案及报告制度的制定情况。
本次隐患排查的重点是在建住宅工程,重点工程,临时设施和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建筑起重机械装拆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重点施工环节。
(二)排查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1、本次排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抽查两个阶段。
接到通知后,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写《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记录表》(见附表1),于9月25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如涉及结构安全等重大质量问题和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暂停施工,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经有关各方认可后进行整改,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应不少于在建工程总数的20%,其中在建重点工程、正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住宅工程、正处于深基坑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阶段的工程必须全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责任主体、本次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的施工监理企业、现场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且不及时组织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


三、落实责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重点加强对在建工程,特别是住宅、学校项目的监管。要严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关、施工许可关,对未经施工图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工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不齐全的工程,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严查肢解工程违法分包、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从严处理;要强化工程建设程序和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督促各方主体严把原材料报验、有关试块试件材料见证取样、隐蔽工程及检验批等验收关,严格按设计图纸及工程质量规范标准施工,确保结构安全可靠;要继续深化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严肃处理一批内部管理混乱、检测工作质量低下的检测企业,特别是对发现数据作假、出具假报告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并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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