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屋法规 >> 房产税率 >> 耕地占用税 >> 正文

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6: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单位、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第十三条修改为:“对欠缴税款或者拒不缴纳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