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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9:11
【发布日期】2005-10-8 【实施日期】2005-10-8 【发布单位】 【文号】粤建房函[2005]399号

各地级以上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房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建住房[2005]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仅限于在已经领取房地产权证的个人住房上设定抵押权。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个人住房不得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主债权转让的合同或协议;

2、告知房屋权属人主债权转让的书面公告。

三、抵押物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申请人书面要求办理的,可暂不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

的试行通知

建住房[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已经批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方案。为配合做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以住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偿还借款担保,并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住房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金融机构与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目的设立信托时,需要将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及相应的住房抵押权批量转让给受托机构的;

(二)前述特定目的信托存续期间,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债权回购,或受托机构发生更换的。

三、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由个人住房抵押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

四、申请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权转让事项的合同或相关协议;

(三)经批准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复印件);

(四)拟转让的个人住房抵押权清单和相应的《房屋他项权证》;

(五)个人住房抵押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拟转让的个人住房抵押权清单应载明抵押房产坐落、抵押人、借款期限、房屋所有权证号、他项权证号等项目,并加盖抵押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印章。

五、申请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资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以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作为受理日。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凡资料齐全、与权属登记信息一致、抵押物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的,予以登记,即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的情况逐一记载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纸介质的权属登记信息的相应记录中。抵押权以权属登记信息为准,原则上不再颁发新的《房屋他项权证》。

抵押物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的,暂不登记,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书面要求办理的,可以办理;申请人要求替换的,应当允许。

个人住房抵押权清单中项目不齐或与权属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说明理由。

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其住房抵押权转让具有特殊性。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批量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只对抵押权人做变更处理,其他登记事项不作变更。

八、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以一份他项权证或一笔抵押登记为一起业务计算,一次受理200起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200起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化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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