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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告知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7:54

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规范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关于房屋评估结果的知情权,现就房屋评估结果告知问题规定如下:

一、拆迁人委托有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知情权,拆迁人有告知义务。

二、评估结果告知可采取现场公布、分户送达方式。

评估单价分解出区位综合平均价格的,拆迁人在拆迁现场显著位置公布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各类房屋区位综合平均价格,视同告知。

房屋重置价以及被拆除房屋的具体评估结果,拆迁人应以书面通知方式分户送达,其评估结果可以是列表或评估报告原件,也可以是加盖评估机构、拆迁人单位公章的评估报告复印件。书面通知里应交代以下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和单位地址;

(二)评估时点;

(三)被拆除房屋具体评估单价;

(四)确定房屋重置价的房屋结构、等级、成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五)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鉴定的途径、期限,以及放弃申请鉴定权利的法定后果。

三、拆迁评估结果分户送达应签收,被拆除房屋是直管、单位自管产的,评估结果应分别告知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单位工作人员、私房所有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家属签收的,视同告知。

被拆迁人拒绝签收的,拆迁人可将评估结果留置,并做好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对象和拒绝签收原因的记录,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员签署证明的,视同告知。

四、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在本市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上公布被拆除房屋评估结果,视同告知:

(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下落不明的;

(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不在本地又未委托代理人的;

(三)被拆除房屋权属有争议,有关争议当事人未委托共同代理人的;

(四)被拆除房屋权属不明确的。

五、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1.《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送达通知》;

2.《房屋评估结果送达回执》。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送达通知

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局武规拆许字[200 ]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我单位 项目依法取得了 范围内房屋拆迁的权利,你(单位)所有(住)的 号房屋在本项目拆迁范围内。

经委托 公司评估确定,该项目 (住宅、商业经营、生产、办公、其他)用房房屋区位综合平均价格为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评估为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结合其他相关调节因素,你(单位)所有(住)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评估结果确定为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内容见《房地产估价报告》或《房屋拆迁评估单》)。

如对该房屋评估结果有争议,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江岸区南京路66号)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与本评估结果有出入的,以鉴定结果为补偿依据;7日内未申请鉴定的,该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并作为房屋补偿发生争议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采用的依据。(本格式文本仅为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评估结果通知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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