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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9:08
【发布日期】2001-12-20 【实施日期】2001-12-20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粤府办〔2001〕113号

印发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1〕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

  为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效率,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资金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章,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列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省重点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商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省人大审议通过。
  第二条 省重点项目的确立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自觉接受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省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以下主要方面进行监督,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一)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情况;
  (二)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深度;
  (三)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情况;
  (四)工程监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质量情况;
  (六)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七)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九)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标准执行情况;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对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各审批部门要定期将重点项目有关审批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派对项目进行稽察。
  第五条 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达到规范、规程规定的深度。重点项目的主要前期工作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等级的机构编制,并按规定进行评估、审查。咨询、勘察、设计等中介机构必须对所提交的成果负责,并承担经济责任,在实施过程中,因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条 省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省建设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接受质量问题举报。建设、施工、设计、监理、质检等单位和个人对所负责部分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招标方式和初步发包方案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中标结果无效。省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投资的重点项目必须锁定概算总投资。使用省级财政性投资的重点项目,由省审批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必须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属于国家审批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后上报。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突破。
  工程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应作为合同签定价格,并明确作为结算价予以锁定,在合同中应予明确由承包方负责到底,不得追加投资。超概算项目申请追加投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查明超概原因,对违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项目单位按基建程序完善概算调整手续,方可继续安排资金。
  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和财务总监制度,确保国家资金安全。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投资概算、建设内容、施工合同、招投标结果等文件资料按工程进度集中支付财政性资金,财务总监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投资变动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省财政厅作出报告,同时抄送省计委。未经财务总监签名认可,不得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落实有关建设条件,在有关监督制度具体落实之前,不准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覆行工作职责,由于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省建设厅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监理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违规监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省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报表制度。建设单位要按月向计划、建设、财政、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投资完成和资金到位情况。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按季度综合项目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实施过程中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抄送计划、财政、建设及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结果是有关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和进行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省重点项目按照国家行业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验收过程中,必须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省财政厅、审计厅、建设厅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制度,并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联合稽察。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工程建设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实施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直接提出申诉,省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省有关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干预项目正常业务活动。监督检查要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核实,并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监督不得加重被检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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