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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抵押特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2:48:01

  农村土地归农民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和得到所有权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通性,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可以入股、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也应具有流通性,农民住房可以转让也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农民住房流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抵押。那么农村宅基地有什么特点呢?本文找法网小编介绍农村宅基地抵押特点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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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特点

  首先,打破城乡分割分治的二元体制,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必须开展前瞻性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在理论上率先突破,摆脱一切束缚城乡二元体制问题解决的思想桎梏,在全社会营造改革城乡二元体制的氛围;必须在政策、法律、制度、文化等诸多方面进行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变革,加快扭转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必须用于探索实践,统筹城乡试验区要大胆改革,开辟一条新路。

  第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尤其是宅基地管理制度。厉以宁认为,当前发展农村经济面临的瓶颈问题是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而农村金融发展的桎梏是受现行农村产权制度的制约,最普遍、最集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宅既无法流转,又不能抵押。

  第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呼唤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现行土地承包制把土地等生产要素分散在一家一户,制约了土地规模经营。厉以宁认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没有规模经营,农业生产效率就很难提高。他建议,鼓励地方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各种有效流转形式,包括在不改变土地的农用地性质前提下发展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的股份合作制。

  第四,大力倡导、鼓励、支持农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厉以宁建议,应充分重视农民自主创业对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作用,出台农民创业扶持政策,提供手续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加大对地方的贴息补助;允许农民以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宅作为抵押获取贷款……

  最后,应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作为国家战略,大力支持试验区大胆闯、大胆试。厉以宁建议中央将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写入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特许成渝两地先行先试,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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