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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8:17
【发布日期】2008-1-17 【实施日期】2008-1-17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厅 【文号】粤建房函[2008]10号

各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单位:


  最近,我省一些城市发生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携带客户的购房款潜逃事件,给购房当事人造成损失,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利益,避免出现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现就加强对房地产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律不得代购房当事人收取房款。如代收购房订金的,最高不得超过总成交额的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房屋交易双方自行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购房款,提供操作指引并作为第三方提供见证服务。


  二、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本月开展对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经手收取房款问题的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请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检查情况于1月31日前报送我厅。


  三、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购房者宣传房地产交易的法规和常识,提高住房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在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风险。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刘浩荣,联系电话:83133527,传真:83366004,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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