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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及立法缺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1:06

  从本质上讲,房屋拆迁属于国家征收的范畴。拆迁的前提条件是被拆迁房屋已被合法征收,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拆迁。因此,对公民房屋进行拆迁,实质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征收行为。

  (一)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中公共利益的出现率非常之高,有关征收征用规定中使用公共利益概念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宪法和物权法中。2004年修订后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缺失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相关条文规定可知,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前提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立法中频繁出现,然而,何为公共利益?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和解释。立法的缺失,必将导致现实中法律适用的混乱,现实生活中,政府打着 “公共利益”的幌子与房地产开发商互相勾结谋取私利的事件常有发生,公共利益成了个人谋取不法利益的合法性外衣,公民授予政府的权力变为政府自我谋利的工具。从而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政府的形象也因此被破坏。房屋拆迁与民主宪政的关系也变得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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