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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7:37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修订背景:我市现行的拆迁条例是2000年8月修订实施的,随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拆迁条例出现了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决定修订我市拆迁条例。

  拆迁补偿按“市场价”

  新修订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以就地房屋补偿作为补偿的基准,对被拆迁人补偿房屋原面积之外,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同时,对住房困难户设定了最低保障:原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先补足到25平方米,然后再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原面积加10平方米改善面积以后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的,《条例》规定,“拆迁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依据。

  拆迁规划向市民公示

  《条例》规定政府编制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在拟拆迁区域公示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许可证、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接受监督。

  《条例》还规定,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在拆迁期间,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严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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