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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财产权是拆迁条例修改核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1:50

  随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召开,国务院法制办确认,在这一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据称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和原有的《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草案名称中删除了自上而下的“管理”,而增加了相对平等的“征收”和“补偿”字样。联想到以唐福珍自焚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暴力拆迁、野蛮拆迁,所谓拆迁思路的“根本性变化”,也许正应体现在政府部门参与拆迁事务的姿态和方式变化之中———不再是对公民房屋的强权拆迁“管理”,而是在平等“补偿”基础上对私人财产的平权等价“征收”。

  回首往昔,自从房地产业被称为地方经济支柱,暴力拆迁的事件就开始频繁登上异地新闻纸。作为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一些地方的房屋已经风不能进、雨不能进,但挖土机能进,制服暴力能进,钢管暴徒也能进。私人房屋轰然倒下的一瞬间,被业主高举在手中的《宪法》和《物权法》,废纸一般被暴徒踩在脚底、埋进废墟。作为下位法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堂而皇之地装饰过一辆又一辆“依法拆迁”的铲车。

  上位法被下位法事实上架空,下位法明显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却“依然有效”,如此令法治蒙羞的怪现象终于即将得到修正。此时此刻,公众所有的关注其实就是一句话:公民合法拥有的房屋,在未经主人同意的情况下,还会动辄就被强制拆除吗?新的《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如果不能将保护的方向,从保护政府部门强制拆迁的权力,转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那么就不能算是“根本性的变化”,《物权法》通过之时的“空欢喜”就难免重演。

  笔者以为,房屋拆迁不应该再继续笼统规定,而应该直接分为征收拆迁与商业拆迁两个部分,并分别予以有区别的明确规定。在征收拆迁方面,要强调的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应有程序、实施拆迁的应有程序、公民维护权益的具体途径,特别是拆迁补偿的标准;而在商业拆迁方面,首先要强调的是政府中立,然后必须是先谈妥条件后进行拆迁,坚决不允许暴力拆迁,并明确写入房屋所有人在谈判不成时拒绝拆迁的权利。只有在征收拆迁时才涉及到补偿标准的问题,而在商业拆迁中其实无所谓补偿标准,而应该由交易双方直接通过公平谈判来决定。

  要区分征收拆迁与商业拆迁,难点仍在于界定被《物权法》搁置的公共利益问题。个人以为,一个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基本原则描述与具体情况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最后将具体事件中尚未被法规清晰界定的公共利益解释权授予地方人大作为补充。界定公共利益,切忌被地方政府随意扩大的可能,如果建商品房也能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名义被解释为公共利益,那么这种界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比如现在草案中规定的“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几乎就可以被随意解释。“危旧房改造”只是现象不是本质,关键要看改造之后的土地用途。

  总而言之,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权,如何更有力地约束政府部门在拆迁行为中的利益冲动和强大权力,应该成为《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的核心立场。唯有基于这样的核心立场,方能有效规范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行为,尤其是在商业拆迁中开发商的责任义务和政府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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