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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解决有道《物业管理条例》多项新规定破解物业管理难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7:31
与其他城市相比,岛城的物业管理起步较早、发展却较缓慢。自1998年底我市颁布《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以来,实践发现我市颁布的物管条例,已无法解决一些小区的物业纠纷,如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怎样界定前期物业管理等等。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它的实施为解决我市物业纠纷带来了法律依据,也揭开了岛城物管政策的新篇章。

  明确共用部位权属

  有着寸土寸金美誉的市南区,必然是商家做广告的首选地。某物业公司在东海路一住宅楼上,私自树立起数个大型广告位对外招商,广告位迅速被商家抢购,而租赁费用全部被物业公司暗收腰包。


  该住宅楼的业主认为,小区楼顶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广告位的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而物业公司却认为,在出售房屋时购房合同已明确约定,屋顶使用权归出卖方所有,也就是说作为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也可以行使楼顶的使用权,广告位的收益自然归其所有。

  【解读】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业主享有物业共用部位的所有权,对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其经营所得应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市物业办副主任王西涛认为,对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屋顶使用权归出卖方所有的条款,与新《条例》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

  业委会权力受约束

  去年8月,东部某小区的业主陆续入住后,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全体业主打理小区事务。然而几个月后,有业主家中被盗,而业委会未能协调公安部门做案件调查;业委会也未协调处理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的矛盾,致使停车事件陷入僵局;还有业主已从物业公司得到证实,业委会成员可以享受减免物业费的“优惠政策”,因此认为业委会只替物业公司说话。

  这一连串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大部分业主的不满,对业委会失去了信任,认为业委会并未做到替业主们监督物业管理的责任。

  前期物管责任明确

  李沧区某住宅小区早在四年前就已交付入住,由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已入不敷出濒临破产。业主调查发现物业公司濒临破产的真实原因,是开发商没有支出足够的物业费,无法保证物业公司的正常开支。

  按照原《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物业尚未售出部分的房屋,应由开发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交纳的标准是入住房屋收费标准的50%。但如果按照半价收取物业费,就无法保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影响了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管理的权益。

  【解读】“按照新《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费由开发商交纳,并且按实价收取。”王西涛分析说,新《条例》能有效保障物业公司实收物业费,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保障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合法权利。此外,新《条例》对前期物业管理做了详细的约定,确保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

  【解读】王西涛指出,在这少数人代表多数人的情况下,难以避免个别代表滥用手中的权力。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只是用来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机构,因此在很大限度内削减了它的权力,避免业委会行使全体业主的自主权,有利于保护权利业主的利益。

摘自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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