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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6:44
一、财政部核定各地区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含5元)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按2元计征;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下的地区,每平方米按1.5元计征。

二、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三、各地要做好公路建设用地单位的纳税工作,不得自行规定减、缓、免税,对于拖欠不交的纳税户,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此标准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1987]财农字47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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