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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9:49
【发布日期】2009-7-16 【实施日期】2009-7-16 【发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杭政办函〔2009〕2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7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4号)精神,现就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市本级委托垦造耕地资金拨付方式
  在市政府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任务下达后,由市财政局向受委托的县(市)预付50%项目启动资金,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支付。各县(市)要确保启动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二、大力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一)耕地耕作层是指经长期自然演化或耕作培肥而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土壤。采取工程手段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用作新垦造耕地的耕作层,是《土地管理法》的要求,也是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剥离再利用工作。要对拟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的区域、临时堆场进行统一规划、布点。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企业参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剥离再利用工作。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剥离再利用任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地在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中,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数量不得低于上级下达的任务。
  (二)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剥离工作的责任主体。耕作层剥离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在农转用和征地手续批准后的规定时间内,将经农业部门认定的适合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搬运至指定地点。对耕作层剥离工作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用地单位,可由区、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未完成耕作层剥离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造地单位)是使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造地单位必须将建设占用耕地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用作新增耕地耕作层,厚度不低于30厘米。造地单位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经验收合格的,可由各区、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本级委托垦造耕地项目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给予3000元/亩的补助,专项用于市本级委托垦造耕地项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


  三、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
  (一)自2009年起,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在杭政办〔2008〕73号有关规定基础上,增加以下条件:
  1、集中安置农户20户以上;
  2、安置点须位于规划中心村或集镇范围内;
  3、安置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申报前须划定用地红线并落实农转用指标。
  (二)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竣工后,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安置点用地进行竣工复核验收,核定安置点实际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作为鼓励提高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安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奖励依据。


  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续管理
  (一)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清单、验收文件和竣工验收图抄送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由农业部门负责督促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时落实承包耕种,并做好新增耕地耕种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原则上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落实承包耕种,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不低于5年。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原则上应统一发包给种粮大户。承包合同作为补助资金最终结算的前提。未落实承包耕种的,补助资金不得全额拨付。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前三年,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对项目后续使用维护情况实行分年度验收,新增耕地确属常年耕种、基础设施维护良好、地力明显提升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包人不低于平均每年300元/亩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制订。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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