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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51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加快推进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预测绘成果应经房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办理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包括管理者类、销售人员类和投诉处理人员类)手续。

第四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网签系统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坐落、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六)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七)开始销售日期、签约流程。

(八)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条款)、商品房定购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应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公示。现场公示内容应与网签系统相关内容一致。

第六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定购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定购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签系统联机打印,买卖双方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商品房定购合同联机打印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定购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定购。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拟定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合同备案编号,同时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

第九条 凡在网签系统中显示为“可售”的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自签订定购合同15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确认后,按照本规定通过网签系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拟定及备案手续。超过15日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

第十一条 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合同主体一般不得变更,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或增加家庭成员为共有人除外。

第十二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退房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已注销合同备案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

第十四条 建立网签系统监督管理制度,设立“商品房项目网上投诉平台”。开发企业应及时在网上投诉平台上进行答复,接受社会监督。如开发企业未及时答复,网签系统在5个工作日后自动关闭。开发企业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关闭商品房项目网签系统。开发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网签系统房源及价格信息与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不一致,开发企业不整改的;

(二)不按照审查通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严重的;

(三)通过拟定或撤销商品房定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扰乱商品房交易秩序的;

(四)有房不售、拒售或公示房价与楼盘实际成交价格严重不符的;

(五)未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房预售,抢注预售房源,欺骗消费者的;

(六)对同一套房屋多次定购或多套房屋累计定购率明显偏高的;

(七)在网签系统中被多次投诉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实行网签系统房地产企业诚信排名公示,对违规排名公示连续居前又不积极整改的开发企业,通过媒体定期曝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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