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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外销商品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4:02

市国土局各分局:
  1992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实施后,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分为"外销"和"内销",并对购买"外销"商品房项目的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8月,我市决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再区分"内销"和"外销"。取消"外销"和"内销"商品房的区分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由市土地登记部门办理。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实际情况,自2007年7月1日起,除军队、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由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外,其他类型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属地登记的原则移交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办理。2009年2月18日,市局决定将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的原"外销"商品房项目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逐步移交各区县分局办理。目前,移交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为做好原"外销"商品房项目土地登记发证移交后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为购买原"外销"商品房的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共计386个项目(具体项目情况见附表)。各区县分局应当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承接的386个项目之内的商品房项目,继续做好购房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持土地登记发证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加大工作指导力度,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
  二、各区县分局承接的为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受理范围暂时限定在附表所列386个项目中属于本区县范围以内的原"外销"商品房项目,不得擅自扩大登记范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依法购买的商品住宅,应当依法为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鉴于目前城镇住宅小区产权情况复杂,我市尚未制定有关为所有商品住宅项目的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统一政策和程序,所以相关土地登记工作迄今尚未在我市全面展开。因此,如购房人申请办理386个项目以外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目前还不具备条件,暂时不予受理。
  市局将结合土地调查和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对城镇商品房购房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问题进行研究,力争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并适时启动商品房购房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四、对购房人申请办理386个项目以外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各区县分局要积极、主动、耐心地向申请人解释、说明暂时不能受理的原因,同时明确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购房人,在暂时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不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合法处分和管理,凭《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可以办理房屋买卖、出租、抵押手续。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386个商品房项目情况清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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