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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2:59
【发布日期】1999-5-27 【实施日期】1999-5-27 【发布单位】 【文号】川价字费[1999]65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文件

各市、地、州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建设部同意,结合我省实
际,现就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交易机构(中心、所、市场等)和交易行为
的管理;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交易收费和交易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要
规范房地产交易程序,完善市场管理规则,搞好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调控,以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房地产流通。
二、房地产交易机构的职责是:
1、为房地产交易洽谈协议、交流信息,中介服务等市场业务提供场所;
2、收集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展示市场行情;
3、提供有关房地产法规、政策咨询;
4、对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S、审查房地产交易合同和有关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6、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市场业务。
三、房地产交易必须按规定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
加强内部建设,改善交易场所条件,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为有利于统一管理,每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房地产交易机构。大、中城市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一个以上房地产交易机构的,应经市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交易机构的资质由省建委统一审查认定。房地产交
易机构经省建委批准资质后,持省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房地产交易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和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五、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具体标准为:
1、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房地产买卖,住宅按成交价0.7-1%收取,其中已售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和新
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交价的0.5%收取;非住宅按成交价1.5-2%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
一半。
(2)赠与、继承、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人股等,按评估价的0.7-1%收取。双方
各承担一半,其中赠与、继承由受赠人继承人承担。
(3)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
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
2、房地产低押手续费,按抵押价值1-2%收取,由抵押人承担。
3、房屋租赁审核手续费,按照租金总额的1.5一2.5%收取。
房地产交易各项手续费在规定幅度范围内,本着大城市从低、中小城市从高的原则
由省物价局确定。
六、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市场建设开
支,各部门不得任意调用或挪作它用。
七、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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