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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财政局 计委关于出租屋房屋租赁手续费征收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5:33

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

为加强出租屋房屋租赁手续费的管理,规范各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对出租屋房屋租赁手续费(以下简称:租赁手续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出租屋房屋租赁手续费的征收和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赁手续费的征收和入库

(一)根据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97号)和《对委托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代征房屋租赁手续费的复函》(穗价函〔2002〕216号)的规定, 国有土地的出租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每宗80元向出租人收费。农村集体土地的出租房屋租赁手续费按租期长短向出租人收费,租赁期为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每宗收30元;租期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每宗收50元;租期为一年以上的每宗收80元。

(二)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对委托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代征房屋租赁手续费的复函》(穗价函〔2002〕216号), 凭与各区国土房管局签订的委托书到所在区(县级市)物价部门申办《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各管理服务中心在协助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时,按规定向出租人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时应严格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向出租人征收,同时开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经营服务性发票,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得开具其他票据或不开具发票等。

(四)租赁手续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上缴市财政专户管理,各区财政局负责上报各出租屋外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名单,由市财政局统一编制收费项目编码。各管理服务中心每月10日前应将上个月收到的房屋租赁手续费,扣除营业税及其附加后,按财政部门提供的收费编码2日内将款项缴入银行代收网点,直接上缴到市财政专户。番禺区、花都区、各县级市缴入当地财政。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和截留收入。

二、租赁手续费的安排和使用

(一)征收的租赁手续费统一纳入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专项经费进行管理。市财政局在收到各管理服务中心上缴的租赁手续费后,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0〕19号)的规定,将上缴租赁手续费总额的20%留市统筹安排使用,80%拨付给区安排使用。

(二)征收的租赁手续费的安排使用,按照市政府《关于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专项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函〔2002〕47号)规定的使用办法实行。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出租屋管理的经费需要,在市、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专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三、监督管理

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协作与沟通,共同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管理服务中心租赁手续费的征收和使用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房地产租赁合同》等办事表格的领用管理,各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管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57号)的规定领用《房地产租赁合同》等办事表格。市国土房管局将根据各管理服务中心领用、注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等办事表格的数量及上报的租赁登记备案统计月报表中的实际工作量,定期和市财政局核对各管理服务中心上缴的租赁手续费的收入与领用《房地产租赁合同》等办事表格数量是否相符。

经发现管理服务中心在收取租赁手续费时如有挪用、扣缴、截留等行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计委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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