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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10
【发布日期】2005-2-1 【实施日期】2005-2-1 【发布单位】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文号】武价房字[2005]27号

武价房字[2005]27号







各区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项目收费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在接受委托时预收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待工程竣工后,按工程量大小及整理工作量,依据鄂价房服〔2004〕286号文件规定,据实结算。
二、预收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工业与民用建筑在1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万)每单位工程0.5万元;1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每单位工程1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每单位工程1.5万元。
市政工程和管线工程每标段为0.5万元。
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此通知后,请在3月28日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127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由建设单位整理装订,并符合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二、凡建设单位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整理、分类、审核、装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应交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


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单位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档案整理服务应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三、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收标准:


(一)纸质材料每卷(规范标准厚度为1.5cm)80元,其中城市规划、勘测、建设管理、建设科技等方面的档案材料每卷50元;


(二)其它载体材料:缩微、光盘为1500元/单位工程,录像带800元/单位工程,照片300元/单位工程。


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三)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收费标准为1元/页(A4幅面)。


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城建档案资料的,建设单位在移交档案资料时,按每卷50元交纳档案保管费。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


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量大小及整理工作量大小及整理工作量在接受委托时预收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预收标准及办法由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价格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六、利用城建档案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字[1999]324号)有关规定执行。已交纳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利用本项目档案的,免交相关费用。


七、本通知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加强收费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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