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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室内空气污染控制标准和法规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22 04:10:58

    我国对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发展是从2 0世纪9 0年代中期开始的。当时,卫生部发布了《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 6 6 3--1 9 9 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 6 6 4—1 9 9 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 6 6 5--1 9 9 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 6 6 6—1 9 9 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 6 6 7--1 9 9 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 6 6 8--1 9 9 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 6 6 9--1 9 9 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 6 7 0--1 9 9 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 6 7 1—1 9 9 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 6 7 2--1 9 9 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 l 6 1 5 3—1 9 9 6)、《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T l 6 1 2 7—1 9 9 5)等2 0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2 00 1年9月卫生部发布了《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  《木质板材中甲醛的卫生规范》和《室内用涂料卫生规范》。2 0 0 1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民用建筑工程评测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 0 3 2 5--2 00 1);2 00 1年1 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 5 6 6--2 00 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GB l 8 5 80~1 8 5 8 8--2 00 1)等1 0项标准。
    2 00 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68/T l 8 8 8 3--2 00 2),并随着技术进步与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相关标准的修订。这些标准从我国室内环境现状出发,参照国际标准,结合技术发展与设备条件,构成了我国一个比较完整的室内污染控制和评价标准体系,对于保护居民健康,促进我国检测与环境治理发展,发展我国室内环境事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这些标准的制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控制民用建筑室内污染的法律和规范比较少,法律法规出台也比较晚,室内质量法律法规修订的次数较少。
    据统计,美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自1 9 7 1年制定起,先后修改了7次,而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定于1 9 8 2年,直到l 9 9 6年才修订,2 000年做了局部修改,适用至今。我国目前执行的主要室内环境质量控制标准、规范和有害物质限量的标准等如下。
    (1)国家卫生部2 00 1年9月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
    (2)国家建设部制定并修改后发布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 0 3 2 5--2 0 1 0)。
    (3)2 00 1年1 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制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l 8 8 8 3--2 00 1)。
    (4)2 00 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GB l 8 5 80~1 8 5 8 8--2 00 1)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 5 6 6—2 0 1 0)等1 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5)2 00 3年3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 9 2 1 0—2 00 3),、
    (6)200 6年3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上述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尤其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0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共同构成我国一个比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发展我国的室内环境事业具有重要的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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