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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被侵,如何维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5:37

相邻权遭受侵害时,如何维权?近日,法院受理了两起相邻权官司,结果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告一胜一负。法官称,这两起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对业主维护相邻权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1:通道被邻居堵了,他胜诉


  相邻权遭受侵害时,如何维权?近日,法院受理了两起相邻权官司,结果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告一胜一负。法官称,这两起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对业主维护相邻权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1:通道被邻居堵了,他胜诉

  老叶在自家住了六年之后,突然有一天,邻居在他门前筑起了围墙,只留了一条“缝”。老叶认为,这条仅够一人挤进去的缝根本不够自己一家人出入,但邻居硬是不肯拆围墙,无奈之下,双方闹上法庭。近日,同安区法院针对这起相邻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老叶六年前在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原龙眼果园地上建房的。而他的邻居阿树是两年后,在老叶房子旁边建房。刚开始,两家相安无事,因为,两家相邻的地方有一条宽阔的道路(约5米宽),供双方出入。

  但是,2008年5月8日,阿树用砖在该道路上筑起围墙,将该通行道路堵住,只留一缺口,此后老叶的农用车和机动车无法进出。老叶对此很气愤,将邻居告上法庭,他要求阿树立即将拦阻在他房前的砖墙拆除,恢复道路通行。但阿树认为,房屋前面原有的道路其实是他自己家房屋的附属设施,并不是公共道路。他还说,老叶的农用车从他门口经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老叶房屋的南面另有一条路,因此,阿树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老叶的相邻权。

  近日,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阿树必须将拦阻在老叶房屋前面的通行道路上的砖墙拆除,恢复道路通行。

  案例2:隔壁漏水墙烂了,他败诉

  因邻居家水龙头漏水,阿泰家的墙长期积水。近日,五显镇竹坝农场竹坝里村民阿泰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把他的邻居阿珠告上法庭。

  阿珠的房子是八年前就盖好的,当时建房时,她在双方相连的墙体一侧设置自来水管并留出自来水出口。前两年,阿泰发现,阿珠设置的自来水出口长期存在渗水情况,还会滴水、积水,而且会渗透到他家房屋的墙体,造成他家的墙体长期含水、生斑。

  阿泰为此多次与邻居交涉,并要求农场、派出所进行调解,但邻居就是不理。无奈之下,2008年5月23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珠停止使用并拆除相连墙体上的自来水管及自来水出口。闹上法庭后,邻居终于在派出所协调以后采取了整改措施。现在,水龙头已经不渗水了。

  近日,同安法院一审判决阿泰败诉。

  法官说法:两场官司为何一胜一负?

  同安法院吴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通道被堵一案中,被告擅自在通行道路上筑起围墙,堵住通行道路,造成老叶的农用车和机动车无法进出,显然已经侵犯了老叶的相邻权。因此,老叶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至于阿树辩解说的他房前用地属于附属设施、老叶车辆通行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而在相邻墙壁漏水一案中,被告阿珠设置在双方共同墙体的水龙头长期渗水,虽然已经侵犯了原告阿泰的相邻权,但阿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现在水龙头已经不渗水了。既然被告已经排除了妨碍,阿泰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并拆除水龙头的诉求,就没有道理了。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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