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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卖租房 承租人享受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4:31

柳先生欲买下某套住宅进行出租,一切顺利,没想到过户期间该套房子市价大涨,原业主方先生竟以租客有优先购买权的理由令买卖合同无效。以为捡到大便宜的柳先生落得空欢喜一场。

案例几个月前,柳先生看中了白云区某地段的一套房子,主要是因为附近板块楼价已经居高不下,而该地段的住宅却保持“低谷”,柳先生因此判断在未来的几个月里,该地段的物业将有较大的升幅。于是,柳先生很快以60万元的成交价与业主方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期间,该地段的房产升幅惊人,本来成交价为60万元的房子竟然狂升了近10万元!方先生改变主意不想把房子卖给柳先生,于是与租客合作,向柳先生提出自己未将出售消息告知租客,租客拥有购房优先权,现租客要求购买该套房产,自己与柳先生的合同无效。

柳先生也无计可施,最后只能解除买卖合同,自己获得方先生退回的定金。

律师点评: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罗德旭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卖人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人房屋买卖的具体情况,出卖人未告知的,承租人如有能力购买该房,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也不排除一种可能,就是卖家因房价上涨高而不想出售该房,故意签订虚假租赁合同,以此来对抗买卖合同。如果是故意捏造虚假合同,只要买房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租赁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的,就可以主张该租赁合同无效,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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