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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以后的增值租金应归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9:57

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作了专门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在合法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作为转租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并无区别。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内容正是对该条于转租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充。依据本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收益的归属,如无此约定,则此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同样,《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第八条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即\"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在转租中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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