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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租屋电费不能随便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1:38

  导读:为了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杜绝广东出租屋电费随便涨的现象,近日,广东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通知》自2013年1月1日实际用电起执行,试行一年。

  《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公布后,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广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依据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

  根据《通知》规定,出租屋电费结算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

  一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二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

  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三是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含线损),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通知》规定,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同时,要求出租人对出租屋内各分电表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时间应该一致,并尽量与供电部门抄总电表的周期和时间实现同步。

  目前,广东省供电部门已基本实现对出租屋抄表到户,每栋出租屋计量表后各出租单元的分表则由出租人自行安装。省物价局表示,考虑到出租屋总表后存在用电线路损耗以及公共照明、水泵加压设施等公共用电的客观实际,《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

  小编寄语:希望省物价局公布的《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能够真正地实施到位,切实维护好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再出现出租屋电费随便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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