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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详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1:52

  日前,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大家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

  一、武汉市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

  随着《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武汉市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

  二、哪些人应当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年满16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来本市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按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申领居住证。

  三、如何办理武汉市居住证?

  申办《武汉市居住证》时应当交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相关住址证明材料(1、居住在居民家中还应提供户主的户口簿;2、 居住在房屋出租屋的还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业主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3、与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证明;与非武汉市户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还应当交验承租人的居住证。),填写申请表。

  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提供住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分别到用人单位、学校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除此规定以外的人员由本人到居住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

  四、《武汉市居住证》与《武汉市暂住证》怎么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发放的《武汉市暂住证》,持证人可凭有效《武汉市暂住证》免费换领《武汉市居住证》。

  五、《武汉市居住证》与《武汉市暂住证》有何区别?

  对于《武汉市居住证》的管理,在管理方式上进行了创新。一是增加《武汉市居住证》的科技含量。《武汉市居住证》卡面采用高科技热敏材料,对于持卡人住址变更和有效期延期时,可直接在卡体上擦写现住址变更及时间。二是在居住证证件使用功能上增加了“武汉一卡通”的功能。居住证为“武汉一卡通”CPU卡式,在居住证证件使用功能上,除了明确申办居住证享有的各项权利待遇外,增加了“武汉一卡通”的电子钱包功能,二卡合一。三是居住证卡体可多次使用。居住证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办理注销登记后再次来汉居住的或者居住证有效期满的,在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后,原居住证可以继续使用,但其居住期限从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申办《武汉市居住证》是否收费?

  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对丢失补领、污损换领居住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提请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

  七、到哪些地方进行居住登记和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可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进行居住登记和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八、取得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哪些权益和公共服务?

  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在我市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

  (三)在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五)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组织的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七)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八)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

  (九)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十)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九、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在实施居住证制度中有哪些义务?

  《办法》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督促居住人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3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

  十、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办居住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按照未申办人数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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