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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必看:房屋租赁相关常识总结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1:51

  一、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危措施确保住用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三、哪些是合法的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人。

  四、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出租

  共同共有房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需要出租时,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并授权具体人员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行使相应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五、《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下载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

  (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消防安全责任;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10)转租的约定;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六、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的,视为非市场租赁行为,不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上述公有住宅,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协议租金的,应当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七、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区房管部门接到管理服务站移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至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哪些费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由出租人缴纳。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出租,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的起数,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予以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缴纳标准,鄂价房服(2002)77号文件规定如下:

  1、住宅

  (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 50元

  (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  80元

  (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

  2、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    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的          300元

  九、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 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五)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

  十、房屋是否可以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十一、出租人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一)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配合管理服务站采集房屋和人口信息;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并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承租人及租住人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一)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站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属于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

  (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

  (五)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六)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七)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机构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管理服务站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房屋租赁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管理服务站入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十四、违反《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不具备租赁条件的房屋出租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出租人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危险房屋出租、有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出租、违法建筑出租、不符合消防规定的房屋出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房屋分隔出租,或将厨房、地下室等出租供人居住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出租人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不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义务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住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租人未及时告知管理服务站租住人员变更、租赁当事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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