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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收费双方合同约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5:39
备受广大业主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删除了关于非住宅物业的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条款,改为规定所有物业的管理费都由业主和物管企业根据物价部门的收费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对于物业管理费应该由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还是完全改由市场调节,社会上争议比较多。3月份的一审稿曾规定住宅物业的管理费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约定,而非住宅物业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昨天指出,物业管理收费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目前实行完全市场调节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此对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如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新建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则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

同时,经过征求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人大方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装修监管相关费用的问题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此,删除了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收取装修监管相关费用的内容。

如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经终止,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未能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工作的连续性和业主利益,条例参照国家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内容,规定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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