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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9:24
【发布日期】1984-8-29 【实施日期】1984-8-2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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