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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公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3:52

  昨天,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联合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并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指导规则》确定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成立和运行的程序,其中明确北京将试行业主大会的登记制度,即试行法人资格。

  市住建委表示,此前的“业主大会”只是一个会议或会议机构,但它实际上却是一个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今后,北京的业主大会将可以登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并刻制自己的印章,真正成为一个实体组织。

  据了解,今年10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与《办法》当初的草案相比,备受关注的焦点性条款——“业主大会可申请法人资格登记”最终没列入《办法》。对此,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曾表示,因为目前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尚无规定,所以业主大会执行法人资格并没有上位法作为依据。但他表示,删除不代表它就完全流产了,北京可以先做一些尝试。

  而在昨天公布的《指导规则》中明确,北京试行业主大会登记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并完成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大会登记,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登记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试行业主大会登记制度,就是要把业主大会的行为能力做实,赋予业主大会的组织形式。在业主大会登记后,就可以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可以刻制自己的印章,真正成为了一个实体的组织。”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业主大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唯一合法组织,业主大会成为了一个有形的组织,就能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比如共有部位的收益问题,以往业主大会不能登记,不能开具发票,因此不能直接收取,只能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经营。而业主大会登记后,就可以在税务部门登记,可以开具发票,直接收取这些收益。”

  【解读】

  两成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会议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实施的《指导规则》,主要有3大方面的变化。第一个变化是对于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程序的明确。此次《指导规则》明确,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委会应当在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这位负责人说:“如果业委会对提议业主的人数有异议,《指导规则》提出,业委会要在30日内自行核查或者向街道、乡镇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告。如果业主对于业委会的核查结果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公共决策平台来核查。”

  如果业委会应该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却不组织召开,可由业主大会监事会来监督。没有监事会的小区,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要在10日内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履行,街道、乡镇应当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进行表决。

  票数多者当筹备组成员

  《指导规则》规定,街道、乡镇要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开发商、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如果筹备组组长不履行职责,筹备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乡镇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乡镇应当及时指定。

  同时,筹备组的成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是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产生。业主自荐或者被推荐人数较多的,由街道、乡镇组织自荐或者被推荐的业主互相推荐产生,业主代表最终名单按照推荐票数顺序确定。

  业主大会不受居委会指导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增加了“业主大会、业委会要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交叉任职”的条款。昨天公布的《指导规则》最终实施版本中,这两条均被删除。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孟宪生说,业主大会是业主对物权的管理,根据物权法,物权是有排他性的,因此任何人都无权对业主大会的正常合法活动进行干预。而且业主大会是居民管理物业的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也是一个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监督业主大会并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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