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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浇花不慎损坏电梯 维修费不算入维修基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9:32

郑先生在自家堆砌的花坛上浇花时忘关水龙头,使水渗漏进电梯机房并致电梯受损,郑先生以该笔维修费应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为由拒付赔偿。日前,松江法院判决郑先生支付物业公司修理费2万元。

2008年郑先生在某小区购得复式房屋一套,装修时其在十二层顶部房屋西侧与电梯房相邻的阳台上修建了花坛,并在花坛南侧搭建了假山及鱼缸。2009年年底,郑先生在阳台上浇花,但疏忽大意,走时忘记关水龙头,导致自家阳台上的水漫至电梯的轿厢顶、厅门和底坑,导致电梯产生故障并停止运行。其他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后,物业公司花费2万元对电梯进行了修复。

该小区的使用公约载明,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物业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可由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但当物业公司据此向郑先生追偿时,郑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主张的维修费应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因此,物业公司将郑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维修基金虽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但如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系人为所致,则应由行为人承担修理、更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民事责任。郑先生对花坛浇水不慎以致电梯机房渗漏水,因此,郑先生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导致电梯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关于维修费应从维修基金中支取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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